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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電挖比特幣被判5年的簡單介紹

來源:淺藍攻略網     時間:2025-04-16 10:45    作者:小藍整合

出獄后自稱手握萬枚比特幣的男子,他是不是在吹牛?

五年前,一名幣圈礦工因為偷電34萬度被判了四年十個月的有期徒刑,并且退換電費29萬元,并處罰金5萬元。

而就在今年他出獄了,他對外宣稱自己有一萬枚比特幣,如果是真的話他的身價將會超過八個億,這到底是真還是假呢?

那么如果這個新聞是真的,這一萬比特幣是否屬于非法所得呢?畢竟進去坐一趟牢,出來就身價過億,很多人肯定會對此不滿。

首先,這應該不屬于非法所得,畢竟該男子已經繳納了偷竊電費的所有費用,并且還被罰了一筆罰金,從法律上來說這件事應該已經算是結案了。

并且,筆者對這條新聞的實際性依舊存疑。

在對五年前的設備算力以及電費進行一番分析后,可以直接給吃瓜觀眾一個結果:這條新聞是假的,無良媒體炒作的結果。

根據目前媒體的報道來看,這個新聞中的男子擁有的礦機為60臺,算力大約為300TH/S,每天需要電費接近一萬的電費(商用電進行計算)。

而按照當時比特幣的計算難度(挖礦的難度是越往后面就越難挖出的,以下數據是根據當時的比特幣的相關論壇的所得數據)每天產出的比特幣大約為五十個左右。

而按照該男子的礦機算力以及當時的挖礦難度來看,挖出一萬枚比特幣大約需要180—200天。

而電費方面則大概需要160—180萬。

數據列完了,那么筆者的疑問來了!

上述男子偷電的金額大約為29萬元,為什么這個新聞中的男子都花費了一百多萬乃至接近兩百萬的電費了,卻要跑去偷這三十萬不到的電,把自己弄進了牢子里?

這是筆者的第一個疑問!

而可能會有吃瓜觀眾回答筆者,認為這可能是該男子沒錢交電費了,然后才跑去無奈偷電,而這恰好是筆者的第二個疑問。

13年的比特幣最高價格達到了一萬多點,而14年又暴跌到了最低一千兩三百的樣子,而到了15年回升到了五六千的水平。

而假設這名男子手持一萬枚比特幣,那么就算是按照15年也得有五六千萬吧?

那么問題來了,手持五六千萬,為啥要為了三十萬不到的電費把自己弄進去?

我在想如果這是真的,新聞中的男子這大概不會是傻子吧?

以此得到結論,這條絕對是假新聞。

而為了再嚴謹一些,筆者也去搜了13年至15年的新聞,按理來說偷電接近三十萬的新聞也不算小事,總會有媒體報道的吧?

但很抱歉,筆者沒有找到這部分時間線中任何官媒的報道!

好了,謠言到此為止!讓剩下炒作的自媒體自己玩去吧。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Binancezh app、火網app、歐意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于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絡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于開放式的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絡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絡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后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后發行法幣,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后并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數據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絡。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于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于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借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芯片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么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幣王網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后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于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巴诘V”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托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后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關于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后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臺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占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占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占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并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占18.18%;其余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占31.82%?;舅邪讣S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絡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絡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并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絡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并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絡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絡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臺,以usdt充值后,“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后,可在平臺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絡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后臺修改權限,“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瓣刹?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余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絡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絡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網絡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采取網絡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于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征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于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臺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準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并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于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于“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后托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準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準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并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托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并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于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采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并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絡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于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恒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用水電挖比特幣違法嗎

現在挖礦是絕對合法的行為,如果你的電是合法的就肯定合法。如果是偷電挖就是違法的。偷電屬于盜竊,觸及法律也違背道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在國內,用比特幣挖礦機挖礦犯法嗎?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里對比特幣交易的定義也一樣:金融和支付機構不得介入比特幣交易,或為比特幣交易提供服務,但文中還有一句: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其實說的還是允許個人買賣比特幣,盈虧你自己能承擔就行,但不允許金融資本介入比特幣交易,進而因虧損導致社會風險。 因此,對于挖礦的礦機,除非偷電挖礦,否則并沒有被查扣的風險。 大礦工找個偏僻的,電賣不出去的小水電,放一兩千臺礦機挖。 不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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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一小區疑藏比特幣礦機,若屬實的話,此行為是否違法違規?

虛擬幣一直以來都是被我們國家所打擊的,并且他也沒有被我們國家所認可,如果要完畢的話,那最后的結果都是損失慘重,而且國家也就這個問題做了不下很多的科普,但還是有很多人會踏上這條道路。在最瘋狂的時候,人們為了挖比特幣去買了很多的礦機,這樣的話挖幣就會快一點點,要知道最鼎盛時期一個比特幣的價格在好幾十萬,一個非常的夸張。而就在這時候蚌埠一小區的地下車庫,又傳來了一個消息,疑似藏比特幣礦機或者是比特幣工廠,那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此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呢?我們就來好好的聊一聊這個話題。

據有關的媒體報道,這個車庫是一個私自改建的地下車庫,并違章封閉的行為。而且在里面的一些情況還發現了很多個礦機,現場的情況來看,至少有200多臺正在工作。這個事實擺在眼前,所以呢,有關部門也是進入了調查,他們這種行為是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所以這一處車庫相關部門已經在依法的對他們進行拆除,并且將對租房的人員進行調查,他們可能會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我還是那句話,玩虛擬幣是沒有出路的,并且他不會受到任何的保護,即使我們被騙了,那也沒有任何地方可以讓我們發現只能夠吃啞巴虧。特別是比特幣,他這種太過于虛擬在世界范圍內都是不被允許和認可的,我之前有一個朋友專門是做比特幣挖礦的,確實也賺了不少錢,但是虧的時候也是讓他傾家蕩產,連底褲都不剩??偟膩碚f想賺錢,我們可以選擇很多的行業,但千萬不能夠選擇虛擬幣,這個行業是完全沒有前途的,并且國際社會都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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